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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翻车”的律师函,如何走出信任危机?

布莱亮 新则 2022-12-10


律师函经常被用作公共事件的“降温器”和“挡箭牌”:在法治文明深入人心的社会里,通过公开发布“律师函”或“律师声明”等方式回应舆论、表明态度、正告潜在的不特定的侵权方,是公众人物与知名企业平息公共舆情、化解公共危机的惯常做法。


但律师函所述事实的屡屡“翻车”,也给律师函带来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律师函”为何深陷信任危机?喧嚣过后,“律师函”又该何去何从?

 

文 | 布莱亮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德恒西咸史琦律师,对本文构思亦有贡献


近来,个别公众人物私德不检、漠视法律,从流量和资本的“宠儿”沦落为时代的“弃婴”,直至被移送有司以论刑责。个案来说,于公有顶尖水准的京城公检法合作,定然能确保不枉不纵、维护中国法制尊严,于私有朝阳群众异常雪亮的眼睛和亿万网民汹汹然的关注,未来十有八九是凉透了。

 

比起个案的走向,我更关注这一波又一波的舆论漩涡中,律师函所遭遇的信任危机,以及这种危机可能会波及、甚至影响整个法律服务行业和中国司法体系的公信力。近两年,每每看见一些律所签发公开律师函件时,我这种担忧便时有浮现。最近的几次公共事件,再次把“律师函”推到风口浪尖。


喧嚣过后,“律师函”又将何去何从?


- 1 -
“律师函”深陷信任危机
 
在法治文明深入人心的社会里,通过公开发布“律师函”或“律师声明”等方式回应舆论、表明态度、正告潜在的不特定的侵权方,是公众人物与知名企业平息公共舆情、化解公共危机的惯常做法。但是,伴随事态发展,“律师函”和“律师声明”中所提及的事实、发生“反转”和“翻车”的情况,也变得越来越频繁,引发公众对“律师函”专业性的广泛指责与质疑。
 
“律师函”的信任危机,便由此而生。
 
信任危机,是指社会成员之间充斥着大量虚伪和不真实,以至于特定道德原则和规范不为人们所共同遵守,人与人之间无法彼此信任、更无法彼此托付的社会现象。(参见《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
 
通常,信任危机一旦产生,便很难被修复和弥合。

自2021年7月31日朝阳公安通报“吴×凡涉嫌强奸罪被依法刑拘”,网络上开始第一波对吴×凡相关“律师声明”的声讨。


短短几日之内,舆论已经从质疑律师函件的专业性与客观性,上升到要废了“律师函”而以“报警”代之的地步。
 


在公众的朴素认知里,可能认为“报警”是一种更坦荡、更有力的解决途径,但却很少地去关注,发“律师函”到“报警”,维权的途径其实已经从私力救济上升为公力救济,或者说相当于放弃了私力救济,维权的路子越走越窄了、维权的成本却越来越高。与之相应,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公共服务体系,都将随之付出更高的代价,但未必能达致更好的结果。
 
其实,许多不法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律师函”“律师声明”等自力救济的途径加以制止,或者将之扼杀于未萌之时,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小。但是,若放弃私力救济,而直接诉诸公力救济,有时候可能会因为民事侵权与刑事侵害之间有着完全不同的证明标准,非但无法达到维权效果,反而造成政府公共服务资源的浪费。
 
如果因为社会公众对律师函的不信任,越来越多的人放弃私力救济,还可能使得社会纠纷的化解缺乏弹性与活力,挤压公共空间的存在范围和缓冲作用,导致社会治理手段的刚化和僵化,长此以往,势必引发、激化更多矛盾,影响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进程,侵蚀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基础,以致形成恶性循环。
 
- 2 -
“律师函”信任危机成因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公众对律师函逐渐失去信任?
 
通观此次舆情,我发现至少存在如下五方面原因:
 
1. 大众对“律师函”的不合理期待落空所导致的“反噬”。
 
这次舆论风波中,可以很清楚地发现,虽然大家谈的都是“律师函”,但每个人心里却是不同的“律师函”:

有些是TVB、CBS、BBC律政剧里的那种一经发出就可以摆平很多事情的“律师函”;

有些是公共人物常用的那种用来强势自证清白或者意图威慑广大网友、但却频频“反转”被事实“打脸”的“律师函”;

吴*凡自证清白“律师函”

还有些是被认为等同于物业公司催缴物业费的通知单那样的“律师函”。

物业催缴“律师函”

似乎,有一千个围观者,就有一千种“律师函”。

对律师函的认识不同,所反映的是大众心目中对律师函所具有的功能的不同期待,但遗憾的是这种期待普遍偏高,一旦期待落空便会引发对律师函的责难。作为一种法律服务中常用的工作文书,“律师函”有其严肃性和特定功能,但却并不具有那些想象中的那些“光环”。
 
2. 作为专业法律文书的“律师函”超出了大众的常识范围。
 
日常工作中,律师函的出具,通常是基于相关事件的初步的、表面证据材料所能证明的事实。随着事件的逐步发展,一旦掌握更丰富的证据材料,律师函所记录的初步事实几乎不可避免地都会发生或多或少的变化。如果用这种“变化了的事实”去指责“出具律师函所依据的初步事实”,发现前后事实存在明显的不一致,而引发“翻车”“被打脸”“与事实不符”等误解和指责,便也在情理之中。
 
但问题在于,律师函所提及的事实会发生变化属于相对专业的知识,要求普通大众理解“白纸黑字”的“律师函”也会发生变化,有强人所难的成分。所以,因这种不了解所产生的不信任,也是构成“律师函”信任危机的重要原因。
 
3. 社会公众人物的“光环”效应,导致与之相关的任何事情都会受其投射,“律师函”也不能例外。
 
社会公众人物,尤其是当红流量明星等,他们的肖像权、名誉权等一旦受损,牵涉的经济利益往往比较广泛。以常理度之,一般他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比较高,相应地愿意为法律服务支付的费用应该也会比较高。有需求,就会有服务,公众人物更需要法律服务。近年来,以为公众人物维权而知名的律所逐渐增多。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当律师函靠近公众人物的“光环”时,便注定会受其影响,无论正面,抑或负面。正如前文所说,“律师函”天然地就有被误解的可能,这种被误解通常可以在可控的范围内被妥当处理。但是,当这种“被误解”通过公众人物的影响力被放大时,便使得“律师函”要承受更多的不能、或不应承受之指责,加深了社会大众对“律师函”的不信任。
 
4. 部分律所在律师函件出具、签发方面的业务管理尚需改善。
 
“律师函”通常由律所接受委托指派特定律师出具,律所对律师函的出具和签发负有管理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律师函件的制作和签发在形式和(或)内容方面存在明显的、可能导致社会大众误解、引发大众不信任的情况,那么说明该律所的“品控”和业务管理可能还具有较大的提高空间。
 
对于“律师函”而言,其形式方面包括行文结构、语用措辞、编号落款等等,其实质方面主要包括事实审查和法律分析,从律所管理角度来说,其发文的频次可能也应当是被考虑的因素之一。对于社会大众而言,相较于“律师函”所涉及的实质内容,“律师函”形式方面的问题和发文频次,可能会更容易受到大家的关注。
 
依此逻辑,我初步分析了此次吴亦凡工作室委托的律所近年来所公开发布的“律师函”,发现不少有趣的情况,仅简要说明其中很可能会引起社会大众对“律师函”轻视、敌视和不信任的2处:
 
其一,从律师函件的名称上看,该所曾使用《声明》《警告函》《律师声明》等名称对外发函,其中“警告函”的措辞很容易引起受众的敌对情绪,这便也不难理解网友会产生“律师函”是“强势的明星用来堵住网民的嘴的一种工具”这种感受。或许也是觉得此种用法欠妥,2015年之后,该所便再未使用过《警告函》的名称。


其二,从律师函件的编号来看,该所2018年之前出具的律师函都以签发日期作为编号依据,例如前述《警告函》的签发日期为2015年10月19日,其编号是(2015)××函字第1019号。但是,2018年8月14日和15日该所分别签发两份《律师声明》,对应的编号却是〔2018〕××函字第814号和〔2018〕××函字第213号,出现明显的编码混乱。这种现象自2019年之后,便代之以签发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编码。

例如2020年12月24日平安夜当天,该所签发的《律师声明》编号为〔2020〕××函字第009号,而此次引爆网络舆情的、吴亦凡工作室委托该律所发布的《律师声明》,签发时间为2021年7月8日,编号为〔2021〕××函字第012号。
 
发现这些问题之后,趁着接我夫人下班的功夫,我在地铁站做过一个小的测试。随机采访几位非法律专业的青年,向受访者分别出示(2015)××函字第1019号《警告函》、〔2018〕××函字第814号和〔2020〕××函字第009号《律师声明》,询问他们的阅读感受。

结果,他们无一例外都认为《警告函》的措辞非常“强势”;多数人认为该律所在2015年“生意”比较好,发了1000多份《警告函》,2020年就不太行,快到年底才发出去12份《律师声明》;还有受访者问我是不是2020年受疫情影响,所以律师们的日子也不好过。
 
一个不太严谨的测试,可能说明不了太多问题。但是,货币超发会贬值,孔老夫子也提醒我们“朋友数,斯疏矣”,给朋友提意见次数太多都会影响友谊。那么,当公众认为“律师函”是大量生产的、而且语言还不那么动听、发函人又是大明星委托的北京知名律师时,他们又会作何感想?难道是更信任、更认可“律师函”吗?
 
当然,该律所后来的变化也反映出其应该已经注意到这种现象以及可能的不良影响,加之我前述两点观察和小测试,都浮于表面,不排除误判的可能性。不过,如果不幸被我言重的话,那么该律所可能应当尽快完善其业务管理制度。即便不是为了挽救“律师函”的信任危机,也该考虑一下律所的发展。

毕竟,早在2010年北京市律协发布的《规范执业指引(第6号)》中,就已经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做好律师函的归档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律师函的管理程序”,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作为行业纪律处分的依据”。
 
5. 社会成员之间普遍存在着的信任危机。
 
信任危机的发生,可以划分为不同层次,社会成员之间的不信任,是所有不信任的根源,而对特定职业群体的不信任,则往往与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密切相关。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激烈的转型时期,社会成员之间的互不信任与道德紧张关系,是这一时期的快速发展在社会成员个体层面引发的副作用。
 
在“律师函”信任危机的形成中,对公众人物言论的不信任,是社会成员之间不信任的具体表现,而对“律师函”的不信任,其实质是对律师这种职业群体的不信任,与社会上普遍弥漫着的对医生、教师等职业群体的不信任如出一辙。
 
总之,“律师函”当前所遭遇的信任危机,主要原因在于个别公众人物自身社会公信力的丧失,导致其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任破坏和道德紧张关系,投射到了“律师函”这块“挡箭牌”上,从而引发社会公众对“律师函”的普遍不信任和广泛的负面评价。此外,公众缺乏对“律师函”的理性认识、“律师函”天生易“被误解”的特性、律所在签发“律师函”时存在管理疏漏等,也对“律师函”信任危机的产生有推波助澜的作用。
 
- 3 -
 走出“律师函”信任危机
 
“律师函”信任危机的影响,远比目光所及之处要更深远。
 
作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中重要的一类工作文书,“律师函”具有非常广泛的用途,公共事件中的“声明”“律师函”“律师声明”“警告函”等只是非常小的一部分。对其它更多类型的纠纷而言,“律师函”相当于“体检通知单”,是提醒相关当事方法律关系发生异常、亟需采取补救措施的逆耳良言。

所以,“律师函”遭遇信任危机,受损的不仅仅是律师行业,而是广泛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全体社会成员。那么,集全社会之力、多方面合作,让“律师函”走出信任危机,则是当务之急。
 
1. 首先,应让公众更清楚地认识“律师函”,以避免“迷信”或“不信”的极端。

每次舆情泛滥,都是普法良机。这次舆论飓风的前半场,以《法治日报》为首的众多官方微博,一起在线普法,普及“律师声明”和“律师函”的区别;后半场,“律师谈明星扎堆发律师函”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也为社会大众认识“律师函”做了足够铺垫,从一定程度上挽回了大众对“律师函”的好感和信任。


普及“律师函”相关法律知识,是律师以及法律人群体所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希望能有更多更富经验与学识的法律界人士,可以加入到这场化解“律师函”信任危机的行动中来,尽己所能地去协助社会大众,重新并正确地认识“律师函”。
 
2. 其次,律所和律师应当认真对待“律师函”,以专业声誉挽回信任危机。
 
“律师函”本身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其所陈述的事项和致函行为本身,根据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却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委托人通常寄望于用“律师函”达到一种“我已委托律师,请你高度重视”的威慑性,在提供证据材料和陈述事实时,会有意或者无意地美化自身而贬损对方。

律所应当加强律师函审查与归档管理工作,对律师函的制作与签发进行必要的审查,在出具律师函时,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依据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以避免“律师函”因为歪曲事实、侮辱、毁谤发函对象,而招致不必要的纠纷。(详参(2016)川0191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
 
毛教员曾指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而 “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律师在接受律所指派,为委托人撰写律师函时,应首先做好事实审查工作。重点审查委托人是否对其主张拥有合法的权利、确认发函对象与委托人的关系、根据具体事实确认对方是否存在侵权或者违约、写明发函对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综合判断现有证据材料能否支持律师的意见,在完成证据的初步收集与固定,并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后,才能以代理人的名义发出“律师函”。(参见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
 
“律师函”信任危机的背后,是律师职业群体的信任危机。
 
律师函的美誉度,要由律师来捍卫。律师应与公共事件保持适当的专业距离、筑牢专业素养的“安全阀”,尽量避免疏于查证、仅凭委托人陈述偏信或者轻信委托人而草率地出具律师函。若委托人未提供证据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与其所述事实不符的,经办律师应在律师函中明确所述事实系“根据委托人向本所提供的事实”以及“以上事实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参见上海律协《律师签发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2021)》)

律师之美,在于其对法治的忠诚信仰、在于其对职业的专业奉守,因信而行、因行而美。那些用“律师函”表白之类的博眼球创意,严重有损“律师函”的专业形象,最好还是不再出现比较妥当。
 
我夫人是一位抱持着热情和理想、投身律师事业的青年律师。她时常教导我:不要追蹭社会热点,但要回应社会关切。我写作本文初衷有二:

一是不忍看见“律师函”被各种“诋毁”想为“律师函”正名尽自己的微薄之力,因为我曾亲见我夫人通过合理使用律师函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一件非常棘手的纠纷;

二是爱屋及乌,希望律师这个职业群体能更多地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尊重,让我夫人得以实现她“做一名专业精深、内心温热的律师”的职业理想。
 
3. 再次,公众人物与社会大众之间,应该理性、平等地看待彼此关系。
 
社会公众应当更加理性地看待公众人物,尤其是公共事件中的公众人物,明确区分公众人物的作品和公众人物自身。作品一旦被创作出来,便有了自己独立的生命,人可以“粉转路”或者“粉转黑”,甚至接受法律的裁判,但好的作品应当被保留。谁也无法断定在沉浸于音乐、投身于创作的那些个瞬间,他的情操不曾有过那么一点点的高尚、他的人格不曾有过那么一丝丝的光芒。如果,“造神”和“毁神”,都是同一拨人,那究竟是谁之过?
 
作为公众人物,亦应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更加严格地修德兼修身,而并非挟流量以自傲、占据优质社会资源而不检点。浪费和占用公共资源的,从来都不是已经形象“翻车”“东窗事发”才出来“澄清”和“悔之晚矣”,而是作为公众人物拥有了社会所赋予的优质资源却不懂珍惜和回馈社会。

公众人物自身的信任危机,需要通过自己的身体力行去弥合,而不是依靠自己的强势地位去“恐吓”或者“逼迫”他人。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否则,不只坑了众多广告代理商家,辜负了一众粉丝的期望,还可能害得“律师函” 被牵连着深陷信任危机。
 
4. 更重要的是,应当尝试构建以“遵守法律”为道德新风尚的基本价值观念。
 
信任危机产生的核心在于,人们之间缺乏一种可以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重建信任的起点便在于构建共同的道德基础。当代社会,大量道德宣教法律化,“遵守法律”应被视为一种新的道德风尚。奉行同样的法律,通过强化彼此之间基于法律的交往关系,假以时日必能重建社会信任。
 
当然,现在只要一提“遵纪守法”,大概率会有人引用罗翔老师的名言,自豪地说你“完全有可能是个人渣”。依据是,罗老师曾曰:“因为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一个人标榜自己遵纪守法,这个人完全有可能是人渣”。
 


这又是一句被“误传”的比较广泛的法谚。罗老师讲这句金句之前,也明确地告诉大家,他是“教刑法的”,为了严谨,他还用了“有可能”三个字。他是做刑法研究的,他说的“法”自然也有刑法的那股劲儿。刑法是什么?是现代法律中最严苛的规范,它所守护的当然是社会的绝对道德底线。
 
可是,除刑法之外的其他281件现行法律呢?《民法典》要求你“遵循诚信,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命令你“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教育你“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如果全部照做了,怎么可能是个人渣呢?怎么会有这么优秀的人渣呢?
 
试问,那些躲在屏幕背后造谣、传谣的人,如果认真遵守法律,不信谣、不传谣,何以会有今日之种种事端?那些形象翻车、人设崩塌的公众人物,如果认真遵守法律,不吸毒、不实施性侵害和性骚扰、不违背公序良俗,何以会有今日之舆论风暴?大家一起看奥运,为中国健儿加油,不比“大碗牢饭”香?
 
5. 最后,你我皆凡人,瓜多易伤身,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劝君莫做法外之徒。
 
仓促成文,如有不周,敬请读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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